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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小心!以维修为名"偷梁换柱"POS机,偷光你的钱!

2020/1/16 16:12:50 人评论

罗俊是一家淘宝店的老板,又在跑货运生意,还在做POS机代理工作,身兼数职,外表看上去充实努力,可最近他却焦头烂额,不仅网店生意冷淡,还欠下一堆债务。罗俊突然想到,之前有个客户赵蕊,因为银行卡的问题,无法通过POS刷卡后将钱转到自己绑定的银行卡上。于是,罗俊计…

尽管移动支付十分普遍

但对于广大商家来说

POS机刷卡依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手段

使用POS机时,有时会出现延迟到账的情况

但你见过小额款立即到账、大额款迟迟不见踪影

甚至不翼而飞的POS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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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POS机销售发现“发财路”

罗俊是一家淘宝店的老板,又在跑货运生意,还在做POS机代理工作,身兼数职,外表看上去充实努力,可最近他却焦头烂额,不仅网店生意冷淡,还欠下一堆债务。罗俊突然想到,之前有个客户赵蕊,因为银行卡的问题,无法通过POS刷卡后将钱转到自己绑定的银行卡上。于是,罗俊计划用这个漏洞作为幌子,把赵蕊P0S机绑定的银行卡改成自己的银行卡,再把赵蕊的P0S机刷的钱,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作为周转用。如果赵蕊问起,罗俊就解释为银行卡的问题。

想好这个借口后,罗俊利用工作便利,在POS机后台将赵蕊P0S机绑定的收款银行卡,换成了自己的银行卡,然后以“客户P0S机无法到账,需要变更银行卡号”为由,将变更信息传给公司总部审批。通过审核后,罗俊还伪造了一份授权文书。

3月15日一早,罗俊就收到了该P0S机刷卡消费一次结算的12万元,钱一到账,罗俊就直接用在了自己的还款开支上。虽然明知这种办法不可能长久,但罗俊还是没能守住金钱的诱惑。

这一边,赵蕊因为自己12万余元的款项一直没有到账,便电话联络罗俊。罗俊声称,这12万被银行冻结,自己会帮忙向银行审批,但需要一定时间。

罗俊这边信誓旦旦地打着包票,可赵蕊还是起了疑心。赵蕊联络了POS机公司,经查询,赵蕊发现自己店铺的所有信息竟然全部绑定的是罗俊的个人信息。

原来,罗俊之前因赵蕊银行卡冻结的事情,让赵蕊拿着身份证和自己一起拍了张合影,赵蕊当时并没有怀疑,很配合地给罗俊提供了相关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罗俊得到这些信息后,便将赵蕊店铺的信息全部更换了,从中得利。


锒铛入狱,悔不当初

这样“偷梁换柱”的把戏罗俊同时还用在另一位客户身上。2018年年底,罗俊帮一位POS机客户李光全维修接触不良的POS机。罗俊假意到店查看POS机的状况,为了达到更改绑定银行卡的目的,罗俊提出给李光全重新更换一台新的POS机。出于信任,李光全同意了。

事隔半月,李光全核对POS机账目时,发现少了两笔共15000元的款项。罗俊解释是公司内部核算系统的问题。李光全当时并没有多想。直到一个月后,李光全的朋友通过POS机给他支付了200元,几天时间也没有到账,心觉不安的李光全再次给罗俊打电话时,才发现对方已经关机。

李光全联系了POS机公司才发现,自己店里的POS机账户又是罗俊的!顾客通过P0S机支付的每笔钱都到了罗俊的银行账户内,罗俊再把收到的钱转给李光全。而李光全没到账的三笔钱,其实当天就到了罗俊账上,而罗俊见数额较多,便没有转给李光全,而是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

于是,赵蕊和李光全立即报警。经审讯,罗俊对他多次更改POS机银行账户信息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8月28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结合罗俊自首、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罗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身陷囹圄的罗俊,对自己当初利令智昏的行为悔不当初,却也必须为自己曾经犯下的错误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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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贤怡

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我们常常听说

消费者用POS机刷卡后被盗刷

而POS机商家被盗刷

往往就是内鬼作祟

有人认为

类似超市里面的POS机

单笔消费价格并不高

容易使人误以为

“这就是占点小便宜,性质不严重”

但实际上,这就是盗窃

就是违法,甚至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盗窃情节轻微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盗窃达到了一定数额和情节,那么就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我省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的,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如果行为人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如果行为人像本案中罗俊一样,通过更改POS机信息实施盗窃,则不论其盗窃金额为多少,都将构成盗窃罪。


罗俊利用POS机公司代理商的身份犯罪

POS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POS机公司没有责任。第一,公司对罗俊的行为不知情也未提供任何协助,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二,罗俊是代理商的身份,与公司是合作关系,并非公司员工,因此其行为并非是职务行为,pos机公司无需为其盗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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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提现,是否违法?

部分使用POS机的商户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牟利,自以为找到一本万利的生财捷径,殊不知,这是一种欺诈银行资金的违法行为!

利用POS机套现,其实质是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改变为现金贷款,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资信状况和信用卡资金用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风险,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影响社会稳定。一旦被发现,POS机商户可能被收回POS机具、影响信用记录,若情节严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套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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